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周信行、林學懋即翔隆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4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周信行 債 務 人 林學懋即翔隆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翔隆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即林學懋(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為週轉金之需向聲請人 訂立中期週轉金貸款(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資) ,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期限3年,自109年7 月13日起至112年7月13日止﹔依放款借據條款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約定,自撥款後本金分36期,109年8月13日為第1期,嗣後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 攤還,目前餘欠本金264,526元。 (二)依放款借據條款第4條第1項第 (一)款約定,本借款 利息按年率1%計算,(一)本借款利息按年率1%計算 ,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乙方訂約日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下稱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加計加碼年率0.5%訂定,並於上開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調整 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上開適用利率自110年3月28日起至契約止日,改按乙方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935%計息(此調整生效日改為111年1月1日),並於乙方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一般)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再者,上開借款依放款借據條款第五條約定,債務人所負之債務,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項,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又被告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 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件借款於111年6月29日轉列催收款項),本金遲延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至於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改按上開遲延利率20%固定計算違約金。 (三) 詎債務人,僅繳款至110年12月13日止,按借據第三節債權保全條款第11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對乙方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聲請人得就本借款隨時減少對甲方核給之借款額度、或縮短借用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本息、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10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4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4526元 林學懋、翔隆企業社即林學懋 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零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4526元 林學懋、翔隆企業社即林學懋 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 自民國111年6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一 001 新臺幣264526元 林學懋、翔隆企業社即林學懋 自民國111年6月14日起 自民國111年6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二 001 新臺幣264526元 林學懋、翔隆企業社即林學懋 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