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柯柏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柯柏實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石宜慧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狀漏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印章,其委任不合法,請具狀補齊法定代理人黃男州印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