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謝裕偉、久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 債 權 人 謝裕偉 債 務 人 久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鴻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科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928,8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208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0年8月17日 495,000元 110年8月17日 LV0000000 002 110年8月23日 495,000元 110年8月23日 LV0000000 003 110年8月30日 489,800元 110年8月30日 LV0000000 004 110年9月16日 490,000元 111年4月27日 LV0000000 005 110年9月17日 488,700元 111年4月27日 LV0000000 006 110年9月25日 310,000元 111年4月27日 LV0000000 007 110年9月29日 498,500元 111年4月27日 LV0000000 008 110年10月4日 510,000元 111年4月27日 LV0000000 009 110年10月14日 498,000元 111年4月27日 LV0000000 010 110年11月16日 220,000元 111年4月27日 LV0000000 011 110年11月18日 498,700元 111年4月27日 LV0000000 012 110年11月19日 496,300元 111年4月27日 LV0000000 013 110年11月22日 497,800元 111年4月27日 LV0000000 014 110年11月24日 495,000元 111年4月27日 LV0000000 015 110年11月29日 456,000元 111年4月27日 LV0000000 016 110年12月6日 495,000元 111年4月27日 LV0000000 017 110年12月9日 495,000元 111年4月27日 LV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