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 債權人
- 黃靜玲即宥博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黃靜玲即宥博企業社因與債務人許美慧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靜玲即宥博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請查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郵局存證信函之末頁(即第三頁後面)影本,到院供查核。
四、利息應自債權人催告債務人限期清償屆滿之翌日起起算,經核,債權人於請求原因事實欄載明利息請求於民國111年8月20日起算,然請求標的及數量欄卻請求自民國111年8月19日起算,前後顯有矛盾,故請查明並更正正確請求利息起算日究為何年月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