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靜玲即宥博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債 權 人 黃靜玲即宥博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黃靜玲即宥博企業社因與債務人許美慧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靜玲即宥博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請查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郵局存證信函之末頁(即第三頁後面)影本,到院供查核。 四、利息應自債權人催告債務人限期清償屆滿之翌日起起算,經核,債權人於請求原因事實欄載明利息請求於民國111年8月20日起算,然請求標的及數量欄卻請求自民國111年8月19日起算,前後顯有矛盾,故請查明並更正正確請求利息起算日究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