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99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上,並具狀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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