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群益豐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債務人群益豐有限公司業經111年6月27日經授中字第11135010150號函廢止在案, 債權人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