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柏建銘、楊凱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464號 債 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楊凱翊 上列債權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靖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李靖凱之釋明文件。(因遷移 新址不明而退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