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柏建銘、楊凱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735號 債 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楊凱翊 上列債權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偉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是否有委任楊凱翊為代理人,若有,應提出委任狀。若無,其聲請狀狀尾應補蓋債權人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