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溫永春、誠茂木器有限公司、謝宗銘即謝任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830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誠茂木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宗銘即謝任雄 人 債 務 人 石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78,045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37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