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
    陳永勝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詮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永勝 陳昭卿 蘇春輝 陳昭祝 蘇庭弘 陳信詮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前列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詮、裕昇投資有限公司共同 代 理 人 陳永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6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陳永勝、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詮、裕昇投資有限公司之股票掛失證明,股票號碼記載不明確,請提出詳載各張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