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永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永勝 陳昭卿 蘇春輝 陳昭祝 蘇庭弘 陳信銓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前列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銓、裕昇投資有限公司共同 代 理 人 陳永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聲請人「陳信詮」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信銓」。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