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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聲請人
陳永勝
聲請人
陳昭卿
聲請人
蘇春輝
聲請人
陳昭祝
聲請人
蘇庭弘
聲請人
陳信銓
聲請人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公司共同
代理人
陳永勝
前列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銓、裕昇投資有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聲請人「陳信詮」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信銓」。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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