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
    梁世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梁世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18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2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3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4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5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6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7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8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9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10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11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12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13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947 014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21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 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