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奕企業社、陳談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台奕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談惠 上列聲請人台奕企業社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台奕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支票(票號:CAA0000000)發票人金鋐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含發票人暨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