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暘利鋼鐵有限公司、林志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暘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聲請人暘利鋼鐵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暘利鋼鐵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之簽章,並更正聲請狀附表「發票人」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