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楊翊安即楊軍九之繼承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楊翊安即楊軍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1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2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3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4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5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6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7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8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9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14 010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800 011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264 012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176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 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