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周秀美
- 原告豪美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豪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美 上列聲請人豪美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豪美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支票(票號:RD0000000)發票人金展兆金屬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正確(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含發票人暨負責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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