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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聲請人
徐明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遺失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查該公司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則依首開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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