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0號
- 聲請人
- 柏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春亨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代收入傳票)。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催字第5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代收入傳票)。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