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楊惟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弘隆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民國110年12月15日之股東會(各項簿冊承認案)出席 簽到表(如係委託他人出席者,並應提出委託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