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即、江義行、江世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33號 聲請人 即 清 算 人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行 代 理 人 江世豐 (清算人一職之代表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慧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說明: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茲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如果逾期不補,即駁回 抗告。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