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王貴鋒
-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錦玉、林敏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李錦玉 關 係 人 林敏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蔡麗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關係人林敏彥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18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258萬元 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登記 完畢,嗣關係人林敏彥為借款人邀同蔡麗鳳為一般保證人,陸續向聲請人借貸15萬元、115萬元、100萬元,並共同為第三人昭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 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225,239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等,茲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經繼承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台中商業銀行個人購屋貸款借據1份、台中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借據2份、台中商業銀行借據1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 證明書各2份、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 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依民法第867條 規定,抵押之不動產經讓與,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1年9月15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0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0000-0000 1142 1000分之21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0000-0000 112 1000分之21 003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0000-0000 3 1000分之21 (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03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弄00號2樓 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五層 二層:68.43;合計:68.43 陽台:4.32 全部 (1)共有部分:西勢子段過溝子小段00000-000建號;7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67(2)共有部分:西勢子段過溝子小段00000-000建號段建號;259.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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