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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聲請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對人
張秀玲
關係人
楊金龍即龍宸園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關係人楊金龍即龍宸園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7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向聲請人借貸30,545,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1年8月29日,抵押權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登記完畢。詎清償期屆至後,關係人尚積欠本金14,880,085元未為清償,關係人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讓與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1年9月26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0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溪州鄉 新湄洲  0000-0000    298.47 全部 重測前:湄洲段0000-0000地號 
(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0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宅;鋼筋混凝土造;二層 1層:39.57;2層:56.02;騎樓:41.86;總面積:137.45  全部 重測前:湄洲段00000-00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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