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王瑞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家明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段○○○段00地號土地、8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 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姓名住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