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邱煒翔、林庭緯、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蘇芸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 請 人 邱煒翔 相 對 人 林庭緯 關 係 人 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緯 關 係 人 蘇芸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林庭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林庭緯與關係人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蘇芸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於民國111年5月25日登記完畢,並向聲請人借貸共計2728萬元,詎債務已屆清償期,相對人等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3紙、支票及其退票 理由單共4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2年1月13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39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西勢子 0000-0000 13 1分之1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西勢子 0000-0000 510 26分之2 003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西勢子 0000-0000 145 1分之1 004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西勢子 0000-0000 61 1分之1 (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39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0○0號 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機房、停車空間、住宅用;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1層:48.29;2層:125.64;3層:123.51;4層:98.84;騎樓:29.59;夾層:33.64;地下層:78.25;總面積:537.76 陽台:30.75 全部 共有部分: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00000-000建號;608.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0 002 00000-000 彰化縣○○市○○街000巷0○0號 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1層:52.96;騎樓:0.32;總面積:53.28 陽台:4 全部 共有部分: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00000-000建號;608.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