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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俊潔即黃聰明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9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鎮 仁愛段 0000-0000 86.00 全部 重測前:三條圳段三條圳小段197-34地號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9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街0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 3層鋼筋混凝土造 1層:41.16;2層48.51;3層:30.03;騎樓:7.35;總面積:127.0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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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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