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呂幸、鄭金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呂幸 相 對 人 鄭金印 上列聲請人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鄭金印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彰化縣○○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 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