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呂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呂幸 上列聲請人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鄭金印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為優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金額 新臺幣70萬元)。 二、本件抵押債權業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