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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聲請人
游文添
相對人
陳桂
關係人
黃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陳桂與關係人黃湘婷於民國110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相對人陳桂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前開借款之擔保,設定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10年9月23日,經110年6月25日登記在案。詎債務已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6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線西鄉 德興  0000-0000    1082.00 全部 重測前:線西段線西小段49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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