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5號
- 聲請人
- 游文添
- 相對人
- 陳桂
- 關係人
- 黃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陳桂與關係人黃湘婷於民國110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相對人陳桂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前開借款之擔保,設定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10年9月23日,經110年6月25日登記在案。詎債務已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6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線西鄉 德興 0000-0000 1082.00 全部 重測前:線西段線西小段49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