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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柏棟
相對人
洪嘉夌
關係人
東方亮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康洛湖

人 巷15弄2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嘉夌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東方亮科技有限公司、康洛湖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持有關係人於110年10月28日簽發,面額212萬元,到期日為111年6月30日之本票,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尚有82萬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切結書、本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亦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次查該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而觀之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對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關係人主張已有部分還款,餘額會分期清完等語。惟其所述,業據聲請人否認在案,且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採形式審查,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倘相對人、關係人就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等爭議時,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仍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82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北斗鎮 新政  0000-0000    170.00 10000分之68 重測前:為西北斗段96-6地號 002 彰化縣 北斗鎮 新政  0000-0000    225.00 10000分之702 重測前:為西北斗段96地號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82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地○路00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住宅、店舖、停車場;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三層:62.90;        合計:62.9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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