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 聲 請 人
- 即債務人
- 張思傑
-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 理 人 呂亮毅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如玉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琄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展履行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0日所為之111年度司消債聲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關於主文「(即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8日止,共一年停止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即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8日止,共二年停止履行)」。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民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