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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延展履行期限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思傑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展履行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0日所為之111年度司消債聲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關於主文「(即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8日止,共一年停止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即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8日止,共二年停止履行)」。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民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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