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紘洋工程有限公司、吳政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紘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憲 上列聲請人紘洋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田博宇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紘洋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然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內繕打該本票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與標的金額、附表金額所載新臺幣500,000元均不相符,請查明是否有誤繕?抑或有部份清償情事?並請更正確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