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56號
- 聲請人
- 紘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憲
上列聲請人紘洋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田博宇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紘洋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然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內繕打該本票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與標的金額、附表金額所載新臺幣500,000元均不相符,請查明是否有誤繕?抑或有部份清償情事?並請更正確請求金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