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5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聲請人
紘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憲

上列聲請人紘洋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田博宇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紘洋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然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內繕打該本票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與標的金額、附表金額所載新臺幣500,000元均不相符,請查明是否有誤繕?抑或有部份清償情事?並請更正確請求金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