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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7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聲請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熙

上列聲請人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誠茂木器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之本票原本(票號:UF0000000-0)所示,系爭本票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與聲請狀附表不相符,是請具狀更正,並一併敘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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