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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豐熙

  • 當事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熙 上列聲請人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誠茂木器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之本票原本(票號:UF0000000-0)所示,系爭本 票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與聲請狀附表不相符,是請具狀更正,並一併敘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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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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