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28號
- 聲請人
- 衛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秀茵
上列聲請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建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依聲請狀及本票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林建宏」(非林建弘),且個人記事欄未有改名之記載,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聲請人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1人或「衛華國際有限公司」及「賴秀茵」2人?)併提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卡。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