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賴秀茵
- 原告衛華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衛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茵 上列聲請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建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依聲請狀及本票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林建宏」(非林建弘),且個人記事欄未有改名之記載,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聲請人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1人或「衛華國際有限公司」及「賴秀茵」2人?)併提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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