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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9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聲請人
唐銘胃
聲請人
陳曉燕
兼前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唐銘胃等三人因與相對人天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唐銘胃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

二、確認聲請事項請求自110年7月20日以後至清償日止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為年息百分之16。(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6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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