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王建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代 理 人 王建鈞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盛陽傳動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內未表明請求金額,故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究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