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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歐德祥

  • 原告
    新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新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德祥 上列聲請人新宏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之相對人為何?倘係公司,請表明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併檢附最新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影本,到院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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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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