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岳鴻、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益春、陳郡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44號 相 對 人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岳鴻 相 對 人 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益春 相 對 人 陳郡憲 上列抗告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郡憲因與相對人新宏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