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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相對人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岳鴻
相對人
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益春
相對人
陳郡憲

上列抗告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郡憲因與相對人新宏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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