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久全有限公司、謝淑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久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聲請人久全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俊傑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故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因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供本院審核,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 補正本票原本,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8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