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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5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聲請人
順皇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順皇木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順皇木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TS018316)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相對人甲○○於簽立本票時係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其於簽發系爭本票已得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同意之證明文件,到院供查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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