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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0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聲請人
唐銘胃
聲請人
陳曉燕
兼前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唐銘胃等三人因與相對人軒煇汽車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唐銘胃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因相對人軒煇汽車有限公司已解散,故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有限公司-若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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