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唐銘胃、陳曉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唐銘胃 陳曉燕 前列唐銘胃、陳曉燕共同 代 理 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唐銘胃等三人因與相對人林育洲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唐銘胃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因相對人盛達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業准廢止在案、永昌網通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故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有限公司-若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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