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許國興
- 原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大海企業社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之相對人為何,請一一列明,倘欲對「大海企業社」聲請,請提出發票時「何佳惠」為「大海企業社」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相對人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之(蓋經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大海企業社」為合夥,現負責人為李威儒,非何佳惠,而本票上查無李威儒之簽 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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