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林洪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買雅正等二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催告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收件回執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