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安德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安德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峻樟 上列聲請人就安德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峻樟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5月18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5月1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安德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德蜜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之清算核定書預計於民國112年初寄發清算人,致無法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 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司聲 字第396號裁定影本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