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許正遠 上列聲請人因和駿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和駿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之清算申報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1度司司字第10號 呈報清算人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