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4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聲請人
由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乙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煌藤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一)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次按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依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判決,曾提供新臺幣200萬元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執行,並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3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判決確定在案,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雖經其提出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111年度存字第237號提存書等件為證,固非無據。惟聲請人所提假執行之本案訴訟既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得聲請本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