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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江賢燿

  • 原告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江賢燿 上列聲請人就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賢燿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6月14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績懋公司)之清算人,因貝加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貝加公司)、勁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勁捷公司)尚積欠績懋公司貨款,績懋公司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對貝加公司、勁捷公司提起給付貨款民事訴訟。茲因前開訴訟尚未終結,致無法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開庭通知、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22號、111年度司聲 字第190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等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 查無誤。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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