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九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登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九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娟即元伍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4,004元, 應徵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