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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洪堯讚

原告
瀚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智明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被告
陳文凱即東連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漏寫,此觀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第伍、陸段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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