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宇霖、羽昊工程有限公司、施椘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宇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羽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椘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848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 訴。 理 由 一、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637,952元,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請求給付之金額而核定之,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2,637,9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 收184,848元。 二、核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184,848元,因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廖涵萱